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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轉] 肖鋼:證券法修改的法理和邏輯應體現(xiàn)在三大方面

2013-11-28 23:24 來源: 期貨日報 瀏覽:314 評論:(0) 作者:開拓者金融網

  全國人大已經把證券法的修改列入了立法規(guī)劃的第一類項目,也就是條件比較成熟、本屆人大需要完成的項目。證監(jiān)會主席肖鋼在昨日舉行的第四屆“上證法治論壇”上演講時表示,證券法修改的法理和邏輯應主要體現(xiàn)在三個方面:一是應以公眾投資者利益保護為價值取向,二是應以有效激發(fā)市場活力為核心,三是應以行為統(tǒng)一監(jiān)管為原則。

  肖鋼指出,由公眾交易的特殊性所決定,證券法應當把維護公眾投資者的權益,作為基本價值追求,證券法本質上就是一部投資者保護法。在這次證券法修改當中,在對廣大公眾投資者的保護上應該要有新的突破,他對此提出了多個方面建議。一是研究完善證券侵權民事賠償制度。二是研究建立證券市場的公益訴訟制度。三是研究建立和解金賠償制度,也就是行政和解制度。四是研究建立監(jiān)管機構責令購回制度。五是研究建立承諾違約強制履約制度。六是研究建立侵權行為人主動補償投資者的制度。七是研究建立證券專業(yè)調解制度。

  關于激發(fā)市場活力的問題,肖鋼建議證券法修改要在培育和強化市場機制上下工夫,一是營造機會公平的市場環(huán)境,一切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要面對同樣的市場機會,都有自主參與競爭的可能;二是明確公平一致的市場規(guī)則,市場主體參與證券市場活動應當符合怎樣的規(guī)范要求,享有什么樣的權利和義務,可能導致什么樣的法律責任和后果,都要有清晰的規(guī)定;三是健全嚴格的保護和制裁規(guī)則,既要有高效便捷的法律渠道,實現(xiàn)對守法經營主體受害時的權益救濟,又要有嚴密有力的監(jiān)管措施,實現(xiàn)對違法主體的懲罰和制裁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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