[轉] 江西取消煤炭生產(chǎn)許可證核發(fā)等8項行政審批項目
2月27日獲悉,根據(jù)《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》要求,江西省政府取消8項行政審批項目;對國務院決定下放至省的行政審批項目,省本級承接24項,設區(qū)市承接2項。
省政府決定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
1、煤炭生產(chǎn)許可證核發(fā)
2、煤炭經(jīng)營資格審查
3、具有法人資格的全省性社會團體及設立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備案
4、社會團體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設立登記
5、社會團體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變更登記
6、社會團體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注銷登記
7、博物館處理不夠入藏標準、無保存價值的文物或標本的審批
8、由地方政府出資修繕的非國有省級文物保護單位轉讓、抵押或者改變用途的審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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